荣成市德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太阳能有限公司、**市德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民辖终1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东厅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德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南山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烟台***太阳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德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市人民法院(2021)鲁1082民初436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烟台***太阳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已就涉案合同向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上诉人提起反诉,该院合并审理后做出判决,并经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被上诉人本次提起的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即便不构成重复起诉,因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亦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协议》中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明确、具体,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作为起诉方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诉讼,需经实体审理方能确定,作为管辖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 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于 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美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