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幸运花海吴家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苏州幸运花海吴家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嘉兴鑫秀新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民终19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幸运花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孟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NB37R3M。
法定代表人:孙庆阳,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秀新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思古桥村十组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329978055G。
法定代表人:沈鑫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晓红,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幸运花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秀新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0)浙0411民初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幸运花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秀新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上诉,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幸运花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56元,减半收取1428元,由上诉人苏州幸运花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褚 翔
审 判 员  黄 阁
审 判 员  舒珊珉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吕 盈
书 记 员  王若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