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幸运花海吴家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西岸人文咖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幸运花海吴家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执13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西岸人文咖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94164427T,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氿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汤小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益锋,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幸运花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NB37R3M,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孟河村***。

法定代表人:孙庆阳。

江苏西岸人文咖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幸运花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585民初2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书,一、被告苏州幸运花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货款115000元,该款由被告于2020年4月25日前支付原告50000元,于2020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余款65000元(原告提供收款账号,户名江苏西岸人文咖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兴城中支行,账号10×××48);二、如被告上述任意一期付款未按时足额履行,需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原告可就115000元中未付部分及违约金10000元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原、被告就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今后无纠葛;四、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项原告已预缴,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2020年4月25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苏州幸运花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江苏西岸人文咖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63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2020年5月1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当天被执行人支付了26300元,余款被执行人于2020年6月开始每月15日之前支付6000元直至付清,如任何一期未履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总计已支付383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解协议、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应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585民初2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王云超

审判员 罗红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