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民终99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幸运花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孙庆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宝山太平货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樑。
上诉人苏州幸运花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宝山太平货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3民初13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幸运花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州幸运花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苏州幸运花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上诉人苏州幸运花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肖光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马颖裔
书 记 员 马颖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