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鄂尔多斯市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621民初1628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鄂尔多斯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
法定代表人**,男,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鄂尔多斯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合同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为提交鄂尔多斯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7.1(一)约定了争议解决的方式为:提交鄂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故被告的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0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