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灵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与**、***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民申3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5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赤峰市红山区信用联社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1年9月9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灵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址内蒙古赤峰市。 一审被告:内蒙古灵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中段红山区房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内蒙古灵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一审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内04民终2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欠**的借款本金为580000元,而非二审判决认定的480000元。2013年11月18日,***向***账户汇入的100000元,并非是偿还***的借款,而是***与***之间为公司进行的内部资金流转。且在***生前书写的利息结算清单中,并没有关于2013年11月18日还款100000元的记载。综上,***并未向***偿还过100000元的款项。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张的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缺乏证据证明,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阎 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 响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