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灵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与**、内蒙古灵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4民终469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1年9月9日出生,蒙古族,赤峰市灵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吴婧祎,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赤峰市红山区信用联社员工,住赤峰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5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内蒙古灵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中段红山区房产楼一楼。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内蒙古灵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灵信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7)内0402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7)内0402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孟和审判***审判员***二○一八年一月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