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灵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灵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翁***海拉苏镇土地整治工程项目部与***、巴音巴特尔等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4民辖终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灵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翁***海拉苏镇土地整治工程项目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林业局楼下**商厅。 负责人:巴音巴特尔,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审被告:巴音巴特尔,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审被告:鲁日布扎木苏,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审被告:******,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上诉人内蒙古灵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翁***海拉苏镇土地整治工程项目部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音巴特尔、鲁日布扎木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7)内0421民初85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因上诉人内蒙古灵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翁***海拉苏镇土地整治工程项目部只是内蒙古灵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临时成立的机构,没有固定的住所地,根本不在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旗办公。而内蒙古灵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中段。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应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及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被上诉人选择本案其他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起诉并无不妥,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内蒙古灵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翁***海拉苏镇土地整治工程项目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内蒙古灵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翁***海拉苏镇土地整治工程项目部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