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404民初4715号
原告:贠某,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内蒙古某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不详。
被告:内蒙古某甲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职务不详。
被告:邵某,女,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原告贠某与被告内蒙古某乙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某甲有限责任公司、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贠某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邵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贠某撤回对被告邵某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