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04民初6063号
原告:***,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内蒙古灵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山区新城巴林石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天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五三镇五三乡1号楼01031(五三职中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职员。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灵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天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