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灵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灵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内0402民初6776号 原告(另案被告):内蒙古灵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西屯办事处二西街居委会二西街路南二食品胡同3-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另案原告):***,男,1967年3月9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妻子),女,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原告(另案被告)内蒙古灵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灵信公司)诉被告(另案原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本院又受理了***诉灵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双方系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本院起诉,故本院依法对上述两案合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另案被告)灵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另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灵信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对赤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决议书赤劳人仲【2023】119号第一项判决不服,应从***工资38646.29中扣除1660元工资,实际支付36986.29元。事实与理由:***已于2022年3月份退休,灵信公司给***缴纳的2022年3月份至6月份养老保险应予退回,但经查询,***并未退回。1660元是***应当个人承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部分。 ***庭审辩称,社保机构已经通过冲抵的方式将多出的养老保险退还给了灵信公司,灵信公司应当支付其工资53446.29元。 ***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灵信公司给付其欠付工资53446.29元,并自立案之日起按照LPR利率支付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4年3月入职被告公司。双方于2022年3月8日签订结算协议书一份,约定灵信公司欠付原告自工作之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工资共78946.29元,并约定在2023年6月30日前结清。因灵信公司一直未支付该笔工资,自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5个月18500元的工资也未支付,仅在期间以报废车抵顶35000元,支付9000元。故起诉,诉请如上。 灵信公司庭审辩称,其公司欠付***工资数额应当是36986.29元,另外欠付工资不应该支付利息。认可其公司没有给付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的5个月工资18500元,这部分钱不包括在78946.29元内。 经审理查明:***原系灵信公司的员工,于2022年7月1日离职。2022年3月8日,灵信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了结算协议书一份,载明:“经甲乙双方认真核算,就双方工资结算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一、自乙方至甲方工作之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甲方还欠乙方工资78946.29元;二、上述款项在结算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同意甲方在2023年6月30日前结清。”2022年6月29日,灵信公司将其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内蒙古天信地质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十二辆车卖给***,以车款35000元抵顶所欠工资款,并于2022年11月9日和2023年1月20日向***转账共计9000元。灵信公司另欠***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共计18500元未给付。 另查明,***曾以灵信公司为被申请人向赤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申请事项为要求灵信公司支付拖欠工资93746.29元。该委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赤劳人仲字[2023]11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灵信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工资差额34946.29元;二、灵信公司支付***2022年2月工资3700元;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灵信公司、***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在法定时限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灵信公司、***对双方原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均予认可,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本院对此直接予以确认。关于***主张的欠付工资数额,应以双方经结算协议确认的2022年1月31日前欠付的78946.29元,另加灵信公司之后欠付的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18500元,扣除灵信公司以车款抵顶的35000元及灵信公司已向***发放的9000元,为53446.29元,该工资款应由灵信公司予以支付。***主张拖欠工资的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灵信公司主张***在2022年3月就已达退休年龄,故应扣除其为***多缴纳的2022年3月至6月份的社会保险费166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实,且结合灵信公司认可欠付***2022年2月至6月份工资,因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并不必然导致其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丧失,故对灵信公司要求扣除社保费用166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另案被告)内蒙古灵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另案原告)***截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的欠付工资53446.29元; 二、驳回原告(另案被告)内蒙古灵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另案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内蒙古灵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预交5元,由***预交5元),均由内蒙古灵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