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4民终54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灵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西屯办事处二西街居委会二西街路南二食品胡同3-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0年8月1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三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丈夫、***父亲,内蒙古灵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男,1961年9月9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上诉人内蒙古灵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23)内0402民初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灵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向法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内蒙古灵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灵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内蒙古灵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