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灵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灵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翁牛特旗海拉苏镇土地整治工程项目部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民终56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灵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巴林石大厦八楼。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立军,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群众,个体户。原审被告:内蒙古灵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翁牛特旗海拉苏镇土地整治工程项目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林业局楼下4号商厅。负责人:*****。原审被告:额尔墩通拉嘎,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审被告:*****,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上诉人内蒙古灵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灵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翁牛特旗海拉苏镇土地整治工程项目部、额尔墩通拉嘎、白音巴特尔民间借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7)内0421民初8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7)内0421民初85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一九年三月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