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5370号
原告:上海米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金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鸣,上海览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田谷野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真。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翔飞,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米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米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雅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钟益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