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7926号
原告:**让,男,194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原告:**,女,195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天津市金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时代公寓B座1205室。
法定代表人:彭长岑,执行董事。
被告: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一办公楼11层。
法定代表人:田谷野宪,董事长。
原告**让、**与被告天津市金约商贸有限公司、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让、**于2021年6月3日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让、**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让、**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匡 俊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欣帅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