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2民终92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继荣,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煊,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金空调(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莘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泉茂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嵘,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子晨,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田谷野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嵘,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子晨,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金空调(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金空调公司”)、上海***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金设备公司”)、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金投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9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大金空调公司、泰金设备公司、大金投资公司拆除大金多功能VRV系统设备;3、判令大金空调公司、泰金设备公司、大金投资公司退还***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87,000元,并支付赔偿金861,000元。事实和理由:1、***依据大金空调公司、泰金设备公司、大金投资公司就其生产销售的多功能VRV空调存在欺诈消费者的严重侵权行为提出退一赔三的主张,诉讼时效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事实之日起计算,***作为普通消费者缺乏专业知识,在安装和使用后未能及时发现,对于压力容器生产者没有生产许可证,***直到第三次开庭审理才知道,因此一审法院以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却未充分说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一审认定涉案产品系合格产品,主要依据是涉案空调在生产、检测、备案等环节并无不当,且经过广州威凯检测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威凯研究院”)检测合格,但威凯研究院作为专业检测机构却依据大金公司企业标准进行检测,显属违法。根据产品宣传手册描述,当用户所需生活热水温度在50度以下时,是由热泵直接加热完成,所需水温超过50度时才由辅助电加热将水加热至最高70度。但实际情况是经常出现电热棒在设置水温未超过50度的情况下就自动加热。就此,一审法院既不同意***提出的应将产品提交第三方技术鉴定的请求,也不要求大金空调公司、泰金设备公司、大金投资公司提供相关自测或第三方机构检测合格的依据。3、一审法院存在遗漏***举证事实、违法认定案件事实、修改当事人陈述等违法情节。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上诉请求。
泰金设备公司答辩称,***与泰金设备公司的合同早已履行完毕,***也全额支付了款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产生任何问题。泰金设备公司认为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大金空调公司、大金投资公司共同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1、涉案的空调设备从购买至使用至今,已超过8年的时间,如果***认为存在质量缺陷或其他方面的问题,早就应该进行主张,所以***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2、就***提出的热转换器问题,此产品原本没有国家标准,也不实行许可证制度,是从2009年开始,国家规定了过渡期,生产企业在过渡期内可一边生产,一边申请办理许可证,而事实上,热转换器的生产企业事后也已经取得了许可证;3、就辅助电热棒在水温未到50度就启动的问题,系厂家为了优化用户体验、减少加热等待时间而在出厂前进行了设置;3、***作为购买方,只与泰金设备公司发生买卖关系,整个消费行为与大金空调公司、大金投资公司均无涉;4、标记上标注的是空调的室外机功率,而实际情况是一台空调外机经常会拖多台空调内机,一拖二、一拖三、一拖四在总体上产生的功率消耗显然是不一样的,且涉案空调实际产生的功率完全是在合理范围之内。威凯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报告,也证明了涉案空调是完全合格的。大金空调公司、大金投资公司认为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判令:1、大金空调公司、泰金设备公司、大金投资公司拆除大金多功能VRV系统设备,对房屋恢复原状,赔偿***因此所受装修损失;2、大金空调公司、泰金设备公司、大金投资公司退还货款287,000元,并支付赔偿金861,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2010年3月19日***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泰金设备公司签订《大金空调PROSHOP上海***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安装合同》,***向泰金设备公司购买大金(R410A)(中央空调、地暖、热水)多功能VRV一体机,设备型号分别为NRZQB160V2C室外主机1台、NRZQB450Y1C室外主机1台、FJSP90MMVC室内主机1台、FJDP71MNVC室内主机1台、FJDP63MNVC室内主机1台、FJDP56MNVC室内主机3台、FJDP50MNVC室内主机3台、FJDP45NNVC室内主机3台、FJDP32NNVC室内主机1台、FJDP28NNVC室内主机2台、FJDP22NNVC室内主机1台,设备型号为NHBB160H3V2C的HD-NUIT冷媒-水热交换器4台、NKTA300H3V2C大金300升保温水箱1台、VAM500GMVE大金家用新风机2台。设备价格180,000元,材料及安装费计107,000元,工程总金额287,000元,交货地点为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塔城东路XXX弄XXX号。工程款结算方式为签订合同当日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10,000元,空调室内机到达甲方施工现场当日给付160,000元,空调室外机到达甲方施工现场支付107,000元,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四个月内付清剩余工程款10,000元。大金空调设备自验收日起保修期为三年,在质保期外由于产品质量产生的问题,乙方须收取基本维修费用。***、泰金设备公司一致确认以上工程款已结清。
查明事实二,“多功能VRV高能效中央空调采暖系统”样本介绍(2010年12月版、2011年4月版)对该产品作如下介绍:三大成熟技术的无懈融合,成就了技术先进的多功能VRV系统,三大技术分别为:直流变频技术、空气源热泵技术和热回收技术。多功能VRV不断超越,将应用于大金空调中成熟的空气源热泵技术、直流变频技术应用于采暖系统,消耗极少的电能,就可吸收空气中大量的低温热能,通过压缩机的压缩变为高温热能,传输至地暖管和水箱。多功能VRV还融合了先进的热回收技术,夏天可将室外机排出的废热回收,直接用于加热生活用水,大大降低了热水的使用费用。其中多功能VRV的地暖系统具有“节能、环保、安全、舒适”的功效,并列表注明:大金地暖相对于普通燃气地暖,可以节省费用44%。而冷媒-水热交换器,将从室外空气中获得的热能,或从室内制冷所排除的废热,用于加**暖循环水和生活热水,其中主机(室外机)洗后室外空气中的能量,将这些免费的自然能源用于冷却或者加热室内环境;容积式水箱,将已经加热好的热水进行储存,提供家庭全天所需生活热水……。高效节能的加热方式:打破传统燃气热水器和电热水器1份能源仅输出1份热量的制热水方式,采用热泵加热,电加热辅助的形式。方式1、热泵制热水。当您需要的生活热水温度在50℃以下,可由热泵直接加热完成,此时是更节能的加热方式。比如在相同耗电情况下,纯粹电加热方式加热1L水,热泵可加热3L水(COP以3为例)。2、电加热辅助制热水。当您需要的生活水温度在50℃以上,先由节能的热泵将水加热至50℃,再由辅助电加热加热至最高70℃的高温水。3、热回收制热水,当开启空调制冷功能时,外机放出的热量就可直接回收回来用于制热水,让您享受免费舒适的生活热水。
查明事实三,该产品附有水热交换器使用说明书和安装说明书等。前述所涉“电加热辅助制热水”配有“辅助电加热优先”功能,该安装说明书上对该功能解释为“辅助电加热会在自动储水运转,储水强力运转和消毒运转模式下开启将水箱内水加热到较高水温(约50℃)【详见安装说明书第16页】。***家庭在使用该产品过程中,因已开启辅助电加热优先功能,故水箱温度在42.7℃时,辅助电加热功能已然开启。
查明事实四:大金空调公司对涉案空调机组出具维修记录表,载明该公司共受理并完成***的五次报修,2011年6月29日维修内容为用户报修(报修时间2011年6月27日)生活热水不热,上门检查机组跳U4故障,现场发现板交信号线脱落,先紧固后,机组运行正常;2012年2月8日维修内容为用户报修(报修时间为2012年1月22日)地暖和生活热水无法开启,经上门检查用户总电流L3烧毁,导致三台外机主控板其(450)P板HD电流P板主控板,内机空调变压器损坏,现确认总电流无误后,进行更换P板及变压器作业后,机组运行正常;2013年3月13日维修内容为用户报修(报修时间2013年3月6日)橡胶保护层脱落,已上门修好,完成本次检查;2014年9月21日维修内容为用户报修(报修时间为2014年9月20日)漏水,上门检查HD板交水压过高,调整后开机正常;2016年1月9日维修内容为用户报修(报修时间为2016年1月9日)地暖开机不对应,现场检查电热阀反接,更改后,机器正常。
查明事实五,大金空调公司于2006年10月1日与阿法拉伐(上海)技术有限公司订立采购基本合同,由大金空调公司作为订货方,阿法拉伐(上海)技术有限公司作为供货方,对进行采购、外加工交易等基本事项进行了约定。涉案空调机组中冷媒-水热交换器中的零部件钎焊板式热交换器系基于该采购基本合同,由阿法拉伐集团的产品制造工厂阿法拉伐(江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外加工制造后向阿法拉伐(上海)技术有限公司供货,再由阿法拉伐(上海)技术有限公司向大金空调公司供货。
查明事实六,上述钎焊板式热交换器属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固定式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新容规”)于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新容规规定固定式压力容器属于需求取得主管行政机关核发的生产许可证才能生产的产品。与此同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于2009年11月30日发布质检特函[2009]89号文,规定新容规的过渡时间为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在此期间,能够具备条件的要按照新容规执行;对于确有困难的,设计单位可采用旧容规进行设计,制造单位按照设计图样的规定进行制造,但制造必须在过渡期内完成……。阿法拉伐(江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新容规颁布后即向相关部门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并于2011年1月13日完成企标《钎焊板式热交换器技术条件》的备案工作,最终于2011年9月14日获得制造许可证。
查明事实七,2010年3月16日,大金空调公司作出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源效率检测报告,对型号为NRZQB160V2C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的制冷量、制冷消耗功率、制冷综合性能系数三个项目进行检测,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GB21454-2008的相关要求,均为合格,能效等级为I级。2010年8月23日,国家日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威凯研究院)依据Q/YQFE3-2009标准对大金空调公司型号规格为NRZQB160V2C(室外机)进行制冷量、制热量等项目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各检测项目的检测结论均为合格。
查明事实八,***所居住的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塔城东路XXX弄XXX号房屋历月电费明细显示,自2015年1月起至2018年4月止,月均电费金额1,254.77元。***所购空调一直使用至今。
一审法院认为,***从泰金设备公司处购买空调,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履行了付款义务,泰金设备公司完成了空调送货安装调试,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现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是,大金空调公司、泰金设备公司、大金投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法院认为,首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现***主张其系受到大金空调公司、泰金设备公司、大金投资公司虚假宣传的情况下,购买了客观上无法达到大金空调公司、泰金设备公司、大金投资公司宣称的节能效果的空调机组,本案所涉“多功能VRV高能效中央空调采暖系统”样本介绍(2010年12月版、2011年4月版),其中2010年12月版系大金空调公司、泰金设备公司、大金投资公司提供,2011年4月版系***提供,内容与形式基本一致,从内容来看,因***当时购买的大金多功能VRV一体机属于高新科技产品,该份样本介绍着力于对该产品的节能性的推广和介绍,但是,“节能”并非“免费”,其节能性很大程度上系与当时流行的“燃气式地暖”相比较而言,应当理解为相对节能,***提供的2015年1月起至2018年4月期间历月电费明细显示,其每年支出的电费金额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且相关费用亦在用户一般承受范围内;其次,该样本介绍的相关数据更多来源于实验室,应用到生活中必然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其次,涉案空调机组在生产、检测、备案等环节并无不当,钎焊板式热交换器的制造亦符合规定,经检测为合格产品。至于检测报告相关数据与备案数据不一致,亦是因为不同样机检测所致,且亦不能以此推翻大金多功能VRV一体机检测结论为“合格”的事实。***购买涉案空调机组后一直使用至今,其称在使用涉案空调机组过程中有数十次报修以及在2016年经专业人士提醒后才得知涉案空调机组硬件不达标,均无证据予以证明,即便***所称报修次数真实,以及其提出的热泵技术和热回收技术所谓“可以直接将水温加热至50℃,而实际在42.7℃时电热棒已经启动”、空调铭牌标注不规范等情况,亦仅能反映涉案空调机组在产品质量、数据采集上可能存在瑕疵,不能以此认定大金空调公司、泰金设备公司、大金投资公司存在欺诈,更不能要求大金空调公司、泰金设备公司、大金投资公司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大金空调公司、泰金设备公司、大金投资公司关于***的诉讼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的规定,经查,***至今仍然在使用涉案空调机组,其亦自述期间多次维修,现其以大金空调公司、泰金设备公司、大金投资公司向其出售产品时存在虚假宣传由此构成欺诈向法院提起诉讼,确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如其认为涉案空调机组存在质量问题,其应当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内提起诉讼,但***在使用产品8年后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然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所述,对于***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要求大金空调(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拆除大金多功能VRV系统设备、恢复原状,赔偿房屋装修损失;退还货款287,000元,并支付赔偿金861,000元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及三被上诉人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的情形。首先,***于2010年3月19日与泰金设备公司就涉案空调签订买卖合同后,经安装便投入使用,至***提起本案诉讼已逾八年之久,现***未举证证明其使用期间曾就空调机组的质量等问题进行过主张,故一审法院认定***提起本案诉讼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其次,就***上诉提出三被上诉人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情形,主要表现为空调外机的功率与实际功率不同、电热棒加热过早及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的问题。就此,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购买涉案空调机组后所适配的房屋面积较大,空调外机一拖多后在功率方面产生波动属于正常情况,此情形并不构成欺诈,同时,一审中威凯研究院已就涉案空调设备外机进行制冷量、制热量等项目检验,检验结果均为合格,故***在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该检测结论存在错误的情况下仍坚持以加热棒的加热问题及压力容器许可证问题认为三被上诉人的销售行为存在欺诈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无法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3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孙幸冬
审判长 卢薇薇
审判员 成 皿
审判员 邬海蓉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一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