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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某某分公司、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2)辽0192民初3211号 **: 你与被告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分公司、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华贸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国主审,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回避,但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申请回避,可以在开庭前提出;申请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审判员  **国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