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3执49号
申请执行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振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德亚,燕智平,分别为该公司高级经理,项目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保税港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贤兴。
委托代理人:俞源飞,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李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方黎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李虎利,该局局长
本院受理的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保税港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李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宝鸡市金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保税港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李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宁依据宝鸡仲裁委(2019)宝仲裁字第125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253171.40元。在执行中,双方同意从原申请执行标的15253171.40元中将鉴定费300000元和仲裁费104573元进行扣除,扣除后的标的额为14791182.4元,其中包括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195283.07元、上海李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595899.33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4月21日进行了双方最终确认。
由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金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案外人西府天地管委会三方一致同意将案外人西府天地管委会已经代为支付的108.5万元农民工工资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款中进行扣除。另外,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还与宝鸡市金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外人宝鸡市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方协商,一致同意就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宝鸡市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1351455元工程款事项,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则共同委托由宝鸡市金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接向宝鸡市金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也从宝鸡市金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付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额中相应扣除。将上述两项款额108.5万元和1351455元扣除之后,最终被执行人应当向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为9758828.07元。双方对此无异议。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于2020年5月9日、2020年5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案款共计9758828.07元,于2020年5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李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案款2595899.33元。至此,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执行费7975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仲裁委(2019)宝仲裁字第12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长春
审判员 孙永涛
审判员 刘正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