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李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广西绿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李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2民初7546号
原告:上海李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昌路293号2幢646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301454030G。
法定代表人:李庆,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张国瑞,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赵亮,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绿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陈东谷塘西208号二栋。
法定代表人:练海林,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李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绿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李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李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韦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