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102民初7044号
申请人:广西绿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陈东谷塘西208号二栋。
法定代表人:练海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林林,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覃兰宇,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李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李也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昌路293号2幢6468室。
法定代表人:李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西绿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李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西绿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李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5750元的财产,并提供一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李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5750元的财产。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冻结和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党建军
审判员 谢明光
审判员 李宁明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全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