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102民初7044号之三
申请人:广西绿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27号科技大厦1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87792752H。
法定代表人:练海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林,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兰宇,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李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李也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昌路293号2幢6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301454030G。
法定代表人:李庆,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广西绿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李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作出(2017)桂0102民初704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并于2019年3月6日冻结了被申请人上海李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张江支行账户31×××44内的存款285750元。现因上述账户存款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广西绿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请求继续冻结上述银行账户存款。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绿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李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张江支行账户31×××44内的存款285750元。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冻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谢明光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伟
书 记 员 汪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