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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三安建材部(经营者:某某)与某某、珠海市伟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民初48号之一
原告:珠海市香洲三安建材部,住所: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A。
经营者:***,男,汉族,1986年2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40**************8。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泳谊,人和启邦(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珊,男,汉族,1973年8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9********,公民身份号码:362**************7。
被告:珠海市伟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
法定代表人:吴金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先荣,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市香洲三安建材部诉被告**珊、珠海市伟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合议认为,原告珠海市香洲三安建材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香洲三安建材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25元,由原告珠海市香洲三安建材部负担。
审 判 长  张 璇
人民陪审员  植剑锋
人民陪审员  冯小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晓格
郑佳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