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4民初1729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5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公民身份号码:430************112。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宁,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2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当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20************836。
被告:***,女,汉族,1987年3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当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30************829。
被告:珠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世邦家居世界-1层B146/B155。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珠海市伟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1。
第三人:珠海市老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名都别墅一区二街23号。
法定代表人:凌某1。
原告***与被告***、***、珠海***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市伟奇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老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本案需另行解决为由请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80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曾 剑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 帆
书 记 员 袁嘉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