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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伟奇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402民初8624号
原告:珠海市伟奇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金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先荣,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4月29日出生。
原告珠海市伟奇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珠海市伟奇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伟奇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88元,由原告珠海市伟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庞 博
人民陪审员  陈淑珍
人民陪审员  宋柳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卓嘉聪
曾淑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