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25065号之一
申请人:**法,男,1984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焰鹏,临沂兰山正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临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王庄路与涑河南街永尚润城5号楼2单元2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MA3R1QX113。
法定代表人:谢树梅,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临沂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琅琊王路与涑河南街水岸名城1号楼1单元1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5777887796。
被申请人:谢树梅,女,198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云蒙湖生态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王晓华,女,1972年11月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法与被申请人临沂**商贸有限公司、临沂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树梅、***、王晓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法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商贸有限公司、临沂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树梅、***、王晓华价值6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商贸有限公司、临沂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树梅、***、王晓华价值6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法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