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民辖终3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琅琊王路与涑河南街交汇处东南侧(水岸名城)**楼**1506。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魏福州,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迎芳,临沂罗庄铭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上诉人临沂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4民初64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临沂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本案被上诉人***间并无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亦非侵权人,与***的损失并无因果关系,参与本案的诉讼已经增加上诉人的诉累,给上诉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与结果发生地均不是兰陵县,上诉人系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为临沂市兰山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山东省兰陵县,有其身份证信息为据,被上诉人***选择在原审法院起诉并无不当。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宗强
审判员  孙兴欣
审判员  尤洪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辰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