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5民初5326号 申请人:临沂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琅琊王路与涑河南街交汇处东南侧(水岸名城)1号楼1**15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新华书店七楼。 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申请人临沂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冠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次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临沂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臻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