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4民初242号
原告:*****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某某,任董事长。
住所地:扶风县城关街道西坡**。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龙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任经理。
住所地:**市渭滨区经一路**楼****
被告:陕西龙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1,任总经理。
住所地:咸
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西阳村十字城投时代**楼****
原告*****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龙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陕西龙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砼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可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50元,退还原告*****砼有限公司。
审判员 王旭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党瑜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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