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龙筑实业有限公司

***,**与陕西华之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龙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25民初960号
原告:**,男,199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60524XXXX。
原告:苏某某,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2XXXX31003XXXX。
被告:陕西华之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28K。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XX城XX号楼XX单元XX室。
法定代表人:张开库,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龙筑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U96。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XX路XX室。
法定代表人:李卫社,系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陕西众致(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陕西华之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龙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870元,减半收取2435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审判员  臧晓亮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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