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资阳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江城阁老年休养所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2002执3255号
申请执行人:资阳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资阳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建设西路西侧九曲﹒南桥嘉苑1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MA63U50LXM。
法定代表人:谢华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江城阁老年休养所,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东门大桥防洪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12002MJQ0365875。
法定代表人:肖文军。
申请执行人资阳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江城阁老年休养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资仲案字第01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江城阁老年休养所银行账户上的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7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龙 飞
审判员 曾 萍
审判员 梁小龙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