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4民初7099号
原告:中瑞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创新六路**2-1-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6986021X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怡力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新安街道香江路西侧、泰山街南侧(香江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074404809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中瑞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怡力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中瑞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瑞工程(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