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1508号
原告:株洲托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元区黄河南路(殷秀华私房)。
法定代表人:唐海波,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被告:珠海宏桥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唐家湾软件园路1号南方软件园D区一层。
法定代表人:董双,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雁,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申请回避,提出证据,进行辩论,接受和解与调解,提起反诉,变更、放弃反诉请求、申请财产保全,代签诉讼文件、财产保全申请书,代领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提起上诉等。
原告株洲托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宏桥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株洲托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珠海宏桥高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托力实业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珠海宏桥高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托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珠海宏桥高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76元,减半收取1138元,由原告株洲托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晋晖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实习法官助理李若男
书记员 宋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