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91民初329号
原告:珠海宏桥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唐家湾软件园路1号南方软件园D2-1层。
法定代表人:BANLO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嘉榆,男,汉族,1990年4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3月7日出生,加拿大公民,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珠海宏桥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珠海宏桥高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不服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20]第2905号裁决。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绩效工资72068.96元及未休带薪年假工资4298.9;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和用工单位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对于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立案的,后立案的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因本案被告已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法院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立案时间早于本院立案时间,故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葛阳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骏
书 记 员 何绍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