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民初1364号
原告:珠海宏桥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方软件园D区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75L。
法定代表人:BANLOR,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伟,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珠海市香洲区*******2******,公民身份号码:420************513。
委托代理人:邱文庆,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倩,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宏桥高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
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唐龙影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