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02民初1950号
原告盐城市百盛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联合通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东台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7日、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第二次庭审中,原告盐城市百盛物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联合通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第三人东台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亚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经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合法送达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出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盐城市百盛物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66元,减半收取833元,由原告盐城市百盛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蔡永平
人民陪审员 蔡林冲
人民陪审员 钱一新
书 记 员 丁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