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阳辉光伏能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1282执338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河南阳辉光伏能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阳辉光伏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 银行41050169680800000020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2738.20 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卫常辉
书记员刘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