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波峻崇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云0111民初4188号
原告昆明波峻崇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嵩明县荣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已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案中,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原告对其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或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依据上述查明事实,根据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昆明波峻崇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76元退还原告昆明波峻崇翌混凝土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文峰
书记员  张奕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