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8202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莹,山东鸿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山东鸿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
被告:李志锋,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王德燕,女,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蔡桥镇蔡坎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贾循国,总经理。
被告:临沂市罗庄区傅庄街道办事处陈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傅庄街道陈岭村驻地。
负责人:周洪章,村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如友,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李志锋、王德燕、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傅庄街道办事处陈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石仁举
人民陪审员  阚俊锋
人民陪审员  密 警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