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恒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执异111住建局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521执异111号
异议人:集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体育街**。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恒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海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黑龙江省恒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集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一案中,异议人住建局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住建局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异议申请书。
本院认为,异议人住建局向本院提交申请撤销执行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集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娟
审判员*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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