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黑0506执79号
黑龙江省恒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我院(2021)黑0506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内容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恒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位行贿罪的罚金一案,执行标的300,000.00元。
在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恒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手续。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恒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宝川主动将300,000.00元罚金汇至本院执行账户,本院已依法上缴国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2021)黑0506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内容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恒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位行贿罪的罚金一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审判员胡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卢元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