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恒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盛世春都商砼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恒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12执9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盛世春都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哈红公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盛世春都商砼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恒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海街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生效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三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扣划了黑龙江省恒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97496.00元银行存款,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应当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三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