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市广泓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粤0115民初580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广泓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广泓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7元由原告广州市广泓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崔 剑
法官助理  刘慧娟 书 记 员  张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