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322民初3068号
原告:四平市筑城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塔子沟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统一信用代码:91220300584602434Y。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安路66号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研发中心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统一信用代码:91360000550860697P
委托代理人:***,被告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梨树县郭家店镇净源污水处理厂有限公司,地址:梨树县郭家店镇铁南街朝苏太河南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统一信用代码:9122032230789430Q。
委托代理人:万**,**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979年2月10日生,住江苏省如皋市。
原告四平市筑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梨树县郭家店镇净源污水处理厂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明确住址及联系方式,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认被告的明确地址,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送达不成功的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平市筑城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3元,退回给原告四平市筑城建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祝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