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023民初5990号
原告:荆州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荆州市荆州区荆西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3165065163R。
法定代表人:黄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荆州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荆州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安路66号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研发中心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5086069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湖北大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荆州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荆州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2024年1月11日原告荆州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荆州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6.94元,减半收取1163.47元,由荆州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