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111民初6228号
原告:南昌县园花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富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21MA38YXFL24。
经营者:**花,女,汉族,1979年8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南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50860697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56年6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樟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县园花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县园花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昌县园花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