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24民初460号
原告:沈阳亚特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55542473L,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侯某,总经理。
被告:***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24786817257R,住所地吉林省汪清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被告:高某,男,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汪清县。
原告沈阳亚特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高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沈阳亚特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庭外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原告沈阳亚特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亚特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原告预交709.00元),减半收取计709.00元,由沈阳亚特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葛立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