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5906号
原告:***,女,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兴隆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德,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
被告:沈阳亚特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于洪村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55542473L。
法定代表人:侯忠利。
原告***诉被告沈阳亚特体育场馆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 晶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琬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