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503执保66号
申请保全人:渭南鸿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XX镇XX村XX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陕西中鑫恒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座XX幢XX**XX层XX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渭南鸿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陕西中鑫恒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2年3月8日作出的(2022)陕0503民初4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陕西中鑫恒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5230元予以冻结,保全期限为一年。
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根据裁定的保全范围,经司法网络查控查询后,按移送机关要求完成了如下保全措施:对被保全人陕西中鑫恒业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营业部尾号为8768账户存款185230.00元采取冻结措施,实际冻结金额185230.00元,上述冻结期限为一年(2022年3月15日至2023年3月15日止,具体冻结账户详见回函:财产控制反馈信息表)。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503执保6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3月21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