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6民初7358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红岗路红庙八街2号办公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12269243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恒建设集团已完全履行和解协议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恒建设集团已完全履行和解协议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该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7.89元,财产保全费290.31元,共计52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