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顺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顺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606执204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顺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红岗路红庙八街2号办公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顺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9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顺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截止至2019年7月31日为1155887.7元,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7%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顺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顺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一)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登记信息。 (三)轮候查封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的粤XV××××号汽车(车辆品牌:歌诗图牌,注册日期:2013年1月21日;查封日期: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2023年10月25日止。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封,请申请执行人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天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有关申请的,视为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因本案属轮候查封,无处置权。 (四)向被执行人所在的村居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股份合作经济社享有股权,本院已向该股份社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封并扣划其股份分红或征地款,但目前尚未收到股份分红通知。 三、依法审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适用条件,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金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金额为3393125.49元(含执行费35971.5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上述轮候查封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亦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